所謂的「置入性行銷」,
是指企業主透過付費的方式,
在節目中將產品或品牌置入,
藉此達到廣告的目的與效果。
台灣的電視偶像劇中,
置入性行銷的案例不勝枚舉。
例如張艾嘉擔任電視劇製作人、
以台南潟湖生態與黑面琵鷺為背景的《候鳥e人》,
戲中男、女主角皆以紅色的三菱休旅車與汽車作為代步工具,
車商品牌在戲中無所不在。
此外,
電視新聞亦出現置入性行銷的報導,
舉凡地方小吃、網路團購、家電降價等訊息,
都能經由新聞工作者的巧妙包裝「廣告」出來,
使閱聽人在無意間被迫接受特定品牌的推銷。
根據Habermas的「公共領域變遷」理論,
以往象徵市民自由發表公共議題的公共領域,
如今卻淪為少數人的優勢意見,
民眾失去理性溝通、論辯與思考的權利,
使得公共利益備受忽視。
以「置入性行銷」的現象觀之,
由於台灣早已成為資本主義化的媒體生態,
媒體是否能順利經營,
全憑收視率、閱報率的數字決定。
因此,
在極度商業化的媒體環境之下,
媒體企業主關心的是「節目是否能吸引最大多數的閱聽人」,
而不是「節目是否有寓教於樂或增廣見聞的功效」。
許多戲劇性節目礙於不敷成本,
不得不向現實低頭。
明知將廣告置入節目並不恰當,
卻只能透過企業贊助的方式平衡收支。
如今,
甚至連呈現新聞工作專業形象的電視新聞節目,
置入性行銷的情形亦十分氾濫。
媒體企業主不惜為政、商特定利益服務,
視市場反應為製作節目的最終依歸,
忽略公共議題與為民服務的重要性。
由此可見,
過度商業化的媒體生態,
是置入性行銷無法杜絕的主因。
欲解決置入性行銷的問題,
必須從媒體自律、法律規範與媒體教育著手。
透過新聞室內部組織規範與自我要求,
能使新聞工作者在處理置入性行銷的案例時,
反省是否有違自身的新聞專業與媒體形象。
政府也應立法規範和限制,
並透過獨立機關(如NCC)進行明確合理的裁決與處罰。
藉由公權力的執行,
不僅有效約束媒體泛商業化的情形,
也能保障閱聽人的收視權益。
此外,
媒體識讀教育的推行,
能使民眾具備基本的批判及思辨意識。
除了認識媒體的內容產製和組織運作,
也能充分了解置入性行銷對於閱聽人權益的隱形傷害。
因此,
唯有結合自律、他律與教育,
才能使置入性行銷逐漸成為過去。
注:作於九十八年六月,【媒介素養】期末考試(引用內文請註明)
- Jun 21 Sun 2009 16:34
從置入性行銷談公共領域的淪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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